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650號
原 告 旌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慧玲
上列原告與
被告日翔建築塗裝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
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
幣(下同)60,30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書 記 官 楊馥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