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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7 年度橋補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橋補字第698號 原   告 呂東憬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  告 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福興 被   告 大進鐵工廠 法定代理人 魏福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15,644 元(含工資101,664 元、延長工 作時間工資97,290元、特休假未休補償工資116,690 元)予原告 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15,644 元,依上開規定,本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,420 元,惟原告前開請求均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得 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,710 元,是原告尚應繳裁判費1,71 0 元。又因原告起訴同時,已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07 年度橋救 字第32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 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 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 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