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再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再審之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再小字第1號 原   告 李介綸 被   告 鴻運展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報酬等事件,再審原告對本院橋 頭簡易庭107 年度橋小字第660 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再審,惟再 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,未於聲明中表明「應於如何程度廢棄 原判決」之旨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、第505 條、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 ,逾期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1   月 24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 0 元。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塗蕙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1   月  24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