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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勞簡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勞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人豪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鈦晶拉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488,700 元,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935 元,惟因上 訴人起訴同時,已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08 年度橋救字第4 號) ,且經本院裁定准予上訴人訴訟救助確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,於上訴亦有效力,是上訴人仍得暫免繳納前揭上訴裁判 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