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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司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司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旭大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怡忞 人 聲 請 人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永祥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  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  )2,00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應徵聲請   費2,000 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   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