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橋司補字第16號
聲 請 人 旭大建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何怡忞
人
聲 請 人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永祥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
相對人陳世瓊等間
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
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
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,00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應徵聲請
費2,000 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