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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司補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公司股份移轉登記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司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蘇崑明 相 對 人 玉峰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崑山 人 相 對 人 蘇崑山       蘇崑海       蘇崑秀       蘇崑樂       蘇碧蓮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公司股份移轉登記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  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160,   000 元(即調解聲明第一項至第六項爭議之股份價額,計算   式:1,250,000 元+370,000 元+1,460,000 元+90,000元   +670,000 元+1,320,000 元=5,160,000 元),依民事訴   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應徵聲請費3,000 元。茲限聲請人於   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  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