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橋司補字第24號
聲 請 人 蘇崑明
相 對 人 玉峰窯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蘇崑山
人
相 對 人 蘇崑山
蘇崑海
蘇崑秀
蘇崑樂
蘇碧蓮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公司股份移轉登記事件,
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
繳納聲請費,查
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160,
000 元(即調解聲明第一項至第六項爭議之股份價額,計算
式:1,250,000 元+370,000 元+1,460,000 元+90,000元
+670,000 元+1,320,000 元=5,160,000 元)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應徵聲請費3,000 元。茲限聲請人於
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