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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簡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汽機車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簡字第218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陳進富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5樓之3 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 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澧鶴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汽機車等事件, 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橋簡字第218 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 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,150 元,上訴人未據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 年  9   月  3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程淑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