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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簡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簡字第303號 原   告 南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弘 訴訟代理人 王美丹 被   告 嘉新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蓋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○八年六月二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民國一○八年七月九日宣判。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爰定於民國一○八年八月十四日上午九 時二十八分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