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簡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簡字第438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宏堡紙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吳其鴻 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 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橋簡字第438 號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00,493 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615 元,上訴人未據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程淑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