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438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宏堡紙業有限公司
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樓
法定
代理人 吳其鴻 住同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
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橋簡字第438 號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00,493 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,615 元,上訴人未據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 條之1 第3 項
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
書 記 官 程淑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