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簡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簡字第464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邱鄭梅原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峻邦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橋簡字第464 號第一審判 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92,00 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800 元,上訴人未據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程淑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