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49號
聲 請 人即
被 告 日翔建築塗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振成
訴訟代理人 陳宇頎
相 對 人即
原 告 旌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慧玲
訴訟代理人 阮興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
聲請人聲請移轉管
轄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,依民事
訴訟法上以原就被原則,並考量訴訟進行之便利性,
爰聲請
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下稱新北地院)等語。
三、查本件相對人雖以聲請人僅得請求部分票款債權為由,向本
院起訴請求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。
惟本件相對人起訴時,聲
請人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巷○○號,有聲請
人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
可憑,是
依
前揭規定,本件自應由聲請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
即新北地院管轄,茲相對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
誤,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新北地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
書 記 官 林禹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