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498號
原 告 立並客貨電梯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青課
被 告 魚麗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袁湘寧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酬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
6 款之規定自明。
二、
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酬金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
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8 年5 月2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610 元,該裁定已於同年6 月3 日送達原告,
有送達證書
可稽。惟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簡易庭查詢
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
在卷可稽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
書 記 官 程淑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