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簡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酬金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簡字第498號 原   告 立並客貨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青課 被   告 魚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湘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酬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之規定自明。 二、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酬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5 月2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610 元,該裁定已於同年6 月3 日送達原告, 有送達證書可稽。惟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本院簡易庭查詢 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