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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簡字第 71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 108年度橋簡字第711號 原   告 勝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志齊 被   告 騰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楚葳 訴訟代理人 潘光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兩造於民國106 年間約定由原告為被告進行施工 架搭設作業,被告應於原告施工完成後依約給付施工款項( 下稱系爭契約),原告依約施工後,被告本應給付原告合 計新臺幣(下同)209,664元(各次施工地點、請款單日期 及金額如附表所示),但經原告開立請款單及發票交給被告 ,被告卻拒絕付款,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則以: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,但希望可以分期還款等語 ,資為抗辯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,已據其提出請款單及發 票(本院卷第8頁至第18頁)為證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(本 院卷第40頁),信為真。是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, 請求被告給付209,664 元,自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又被告雖 辯稱希望能分期還款等語,然此與原告依法得請求上開金額 之權利尚無影響,附此敘明。 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附表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請款單日期│施工地點 │金額(元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6.4.11 │仁愛三街338號 │33,6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106.5.25 │仁愛三街338號(4樓)│3,15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106.8.7 │東港船頭路 │170,289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106.8.15 │仁愛三街338號(4樓)│2,625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合計:209,664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