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83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龍禧
不動產有限公司
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盧鏡仁 住同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道明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本院108 年度橋簡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
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35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2,160 元,上訴人未據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
項
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
書 記 官 林禹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