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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簡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橋簡字第83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龍禧不動產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盧鏡仁 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道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本院108 年度橋簡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35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,160 元,上訴人未據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禹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