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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簡字第 8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簡字第8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朝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速優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,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,本院無從確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,並上訴聲明範圍內訴 訟標的之金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,繳納上訴裁判費 (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(下同)18 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,如全部上訴,請自行核 算)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