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簡字第 84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8年度橋簡字第846號 原   告 台灣檢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妙珍 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被   告 佐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被   告 帝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禎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佐峻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零玖萬參仟壹 佰貳拾陸元,及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各票面金額各自如附 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帝泓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,及其中如附 表編號六至八所示各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佐峻企業有限公 司負擔十分之七,被告帝泓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二,餘由被 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三項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原告持有被告佐峻企業有限公司(下稱佐峻公司 )所簽發、票面金額共新臺幣(下同)11,093,126元之如附 表編號1 至5 所示支票5 紙、被告帝泓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 帝泓公司)所簽發、票面金額共3,000, 000元之如附表編號 6 至8 所示支票3 紙,另持有被告帝泓公司所簽發、由被告 佐峻公司背書、票面金額為1,000,000 元之如附表編號9 所 示支票1 紙(以下合稱系爭支票)。詎經原告屆期提示,竟 遭退票不獲付款,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等語。並聲明:(一)被告佐峻公司應給付原告11,093,126 元,及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各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編 號1 至5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 之利息。(二)被告帝泓公司應給付原告3,000,000 元,及 其中如附表編號6 至8 所示各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編號6 至 8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 。(三)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,000,000 元,及自民國108 年8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(四) 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。 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;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;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,執票人於行使 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,對於背書人、發票人及支票上 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;發票人、承兌人、背書人及其他 票據債務人,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;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 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 率者,依年利6 釐計算,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、第126 條、 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、第96條第1 項、第133 條分別 定有明文。查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為證(見本院卷第26至35頁)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,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 1 項前段規定,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 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 項至第3 項所示,為 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應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職權宣告 假執行。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,僅係促使 本院為此職權之發動,本院不受其拘束,併此敘明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1 項但 書、第2項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 票據號碼 │ 發票人 │ 票面金額 │ 付款銀行 │ 發票日 │ 退票日 │ 利息起算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付款提示日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NN0000000 │佐峻公司│ 986,913元 │彰化銀行旗山│108 年7 月28日│108 年10月24日│108 年10月25日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AM0000000 │佐峻公司│ 1,986,913元│臺灣銀行楠梓│108 年7 月28日│108 年10月24日│108 年10月25日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FB0000000 │佐峻公司│ 1,000,000元│第一銀行旗山│108 年8 月28日│108 年8 月28日│108 年8 月29日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AM0000000 │佐峻公司│ 3,515,100元│臺灣銀行楠梓│108 年9 月28日│108 年9 月30日│108 年10月1 日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AM0000000 │佐峻公司│ 3,604,200元│臺灣銀行楠梓│108 年10月28日│108 年10月28日│108 年10月29日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NN0000000 │帝泓公司│ 1,000,000元│彰化銀行旗山│108 年7 月28日│108 年10月24日│108 年10月25日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 │NN0000000 │帝泓公司│ 1,000,000元│彰化銀行旗山│108 年8 月28日│108 年8 月28日│108 年8 月29日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8 │NN0000000 │帝泓公司│ 1,000,000元│彰化銀行旗山│108 年9 月28日│108 年9 月30日│108 年10月1 日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9 │NN0000000 │帝泓公司│ 1,000,000元│彰化銀行旗山│108 年8 月28日│108 年8 月28日│108 年8 月29日│ │ │ │(背書人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:佐峻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合計 │ │15,093,126元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訴訟費用計算式: 裁判費(新臺幣) 144,880元 合計 144,88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