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簡字第846號
原 告 台灣檢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妙珍
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
律師
被 告 佐峻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
被 告 帝泓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禎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佐峻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零玖萬參仟壹
佰貳拾陸元,及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各票面金額各自如附
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帝泓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,及其中如附
表編號六至八所示各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利息起
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
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佐峻企業有限公
司負擔十分之七,被告帝泓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二,餘由被
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三項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
所列情形,
爰依原告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原告
持有被告佐峻企業有限公司(下稱佐峻公司
)所簽發、票面金額共新臺幣(下同)11,093,126元之如附
表編號1 至5 所示支票5 紙、被告帝泓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
帝泓公司)所簽發、票面金額共3,000, 000元之如附表編號
6 至8 所示支票3 紙,另持有被告帝泓公司所簽發、由被告
佐峻公司
背書、票面金額為1,000,000 元之如附表編號9 所
示支票1 紙(以下合稱
系爭支票)。
詎經原告屆期提示,竟
遭
退票不獲付款,爰依票據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票款
等語。
並聲明:(一)被告佐峻公司應給付原告11,093,126
元,及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各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編
號1 至5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
之利息。(二)被告帝泓公司應給付原告3,000,000 元,及
其中如附表編號6 至8 所示各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編號6 至
8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
。(三)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,000,000 元,及自民國108
年8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(四)
願供
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
述。
四、得
心證之理由:
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
所載文義負責;發票人應照支票
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;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,執票人於行使
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,對於背書人、發票人及支票上
其他
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;發票人、承兌人、背書人及其他
票據債務人,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;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
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
率者,依年利6 釐計算,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、第126 條、
第144 條
準用第85條第1 項、第96條第1 項、第133 條分別
定有明文。查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
理由單為證(見本院卷第26至35頁),而被告經
合法通知,
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,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
1 項前段規定,視同
自認,
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
原告依票據之
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 項至第3 項所示,為
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
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
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應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職權宣告
假執行。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,僅係促使
本院為此職權之發動,本院不受其
拘束,併此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1 項但
書、第2項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
書 記 官 塗蕙如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票據號碼 │ 發票人 │ 票面金額 │ 付款銀行 │
發票日 │ 退票日 │ 利息起算日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付款提示日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NN0000000 │佐峻公司│ 986,913元 │彰化銀行旗山│108 年7 月28日│108 年10月24日│108 年10月25日│
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AM0000000 │佐峻公司│ 1,986,913元│臺灣銀行楠梓│108 年7 月28日│108 年10月24日│108 年10月25日│
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FB0000000 │佐峻公司│ 1,000,000元│第一銀行旗山│108 年8 月28日│108 年8 月28日│108 年8 月29日│
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AM0000000 │佐峻公司│ 3,515,100元│臺灣銀行楠梓│108 年9 月28日│108 年9 月30日│108 年10月1 日│
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AM0000000 │佐峻公司│ 3,604,200元│臺灣銀行楠梓│108 年10月28日│108 年10月28日│108 年10月29日│
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NN0000000 │帝泓公司│ 1,000,000元│彰化銀行旗山│108 年7 月28日│108 年10月24日│108 年10月25日│
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NN0000000 │帝泓公司│ 1,000,000元│彰化銀行旗山│108 年8 月28日│108 年8 月28日│108 年8 月29日│
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NN0000000 │帝泓公司│ 1,000,000元│彰化銀行旗山│108 年9 月28日│108 年9 月30日│108 年10月1 日│
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NN0000000 │帝泓公司│ 1,000,000元│彰化銀行旗山│108 年8 月28日│108 年8 月28日│108 年8 月29日│
│ │ │(背書人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:佐峻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司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合計 │ │15,093,126元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44,880元
合計 144,88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