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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簡字第 9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橋簡字第934 號原   告 福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新 被   告 周敬堯即久泰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,原告之訴 ,有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已明揭其旨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以108 年度橋補字第630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9,960 元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該 裁定業於108 年11月6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為憑,惟原 告逾期迄未繳納,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 表等件在卷可稽,揆諸首揭規定,原告起訴難認合法,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