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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補字第129號 原   告 葉人豪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鈦晶拉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488,7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290 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 時,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08 年度橋救字第4 號),如經 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補繳上開 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禹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