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補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酬金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補字第270號 原   告 立並客貨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青課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酬金事件,曾聲請被告魚麗國際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 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  其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700元,應      繳裁判費1,1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     外,尚應補繳610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 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程淑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