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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補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補字第290號 原   告 峻邦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光炳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邱勝茂發支付命  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  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2,000 元,應      繳裁判費3,2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     外,尚應補繳2,700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,檢附本件買賣「雙方」      之「歷次」買賣議價委託書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