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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補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補字第292號 原   告 長鈜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建民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聲請被告皇苑雙星NO .1   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 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  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  其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775元,應繳      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     ,尚應補繳500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