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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補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補字第330號 原  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薛聖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響輝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20, 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0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