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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補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補字第361號 原  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曾聲請被告南方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66,355元,應繳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 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禹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