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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補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補字第400號 原   告 鎌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閔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久泰五金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 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   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,741 元,應      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     外,尚應補繳500 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7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7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程淑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