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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補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補字第420號 原   告 勝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志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葳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 9,77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7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被告騰葳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現場施工照片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