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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補字第 5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補字第576號 原   告 麗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曾聲請被告陳世麟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 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,尚應補繳1,6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