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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補字第 7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補字第763號 原   告 永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三原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展寬營造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 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   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0,695 元,應      繳裁判費4,4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     外,尚應補繳3,910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 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程淑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