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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補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補字第772號 原   告 永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三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展寬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352,31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86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3,3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