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12號
原 告 宋茜蒂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東伸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
,62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
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書 記 官 程淑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