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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補字第 8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補字第812號 原  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伸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 ,62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程淑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