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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補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補字第870號 原   告 新業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7, 92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禹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