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70號
原 告 新業欣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明璋
上列原告與
被告勝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7,
92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
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書 記 官 林禹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