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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8 年度橋補字第 8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製作費用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補字第895號 原   告 樣相影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仲彥 原告因請求給付製作費用事件,曾聲請被告長頸鹿整合行銷有 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 元,應繳裁判費3,200 元,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,70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禹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