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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司補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公示送達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橋司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丞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竣議 一、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江記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聲   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,本件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   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  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   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  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