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橋司補字第35號
聲 請 人 丞鋒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竣議
一、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江記有限公司間聲請
公示送達事件,聲
請人並未繳納
裁判費,
本件依
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
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