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小字第 13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橋小字第13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盟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盟諭實業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洪泯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瀧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0 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5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5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