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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小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橋小字第433號 原  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 法定代理人 吳義芳 訴訟代理人 蔣沛沂 被   告 聖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○九年五月二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民國一○九年六月四日宣判。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定於民國一○九年七月一日下午三時 於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再開辯論;又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十日內 以書狀提出組織規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禹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