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簡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仲介服務費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橋簡字第332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互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高素幸  住同上 被上訴人被   告 王銀河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號 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街○○○○○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 易庭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程淑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