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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簡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橋簡字第415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力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號27樓之2 法定代理人 王唯任 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石百伶           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銘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 )1,854,72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,12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禹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