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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簡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橋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慶農葉企業行            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9樓 法定代理人 江月馨  住同上 被上訴人即 原   告 廣銓紙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4樓             之5 法定代理人 林坤右 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 民國109 年11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 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65,46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 30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程淑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