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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簡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橋簡字第436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盛鈦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郭恒亨  住同上 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達宏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6 日本院109 年度橋簡字 第436 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(下同)3,898,323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,610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薛如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