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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簡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橋簡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道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龍禧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 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 184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98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