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574號
原 告 銘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添明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即
被告象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9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
書 記 官 薛如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