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713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蘇奕綺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弄○○號2
樓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東達精密有限公司
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
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林淑芬 住同上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橋
頭簡易庭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
,查
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89,000 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2,98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
之1 第3 項
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
書 記 官 程淑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