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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簡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橋簡字第713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蘇奕綺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弄○○號2             樓 被上訴人被   告 東達精密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            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橋 頭簡易庭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 ,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89,000 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,98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程淑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