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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簡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橋簡字第768號 原  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   告 通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啟泰 被   告 吳權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之規定自明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8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 同年8 月2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未補正,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 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