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簡字第 9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橋簡字第996號 原   告 韓鵑黛 訴訟代理人 韓知常 被   告 棋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英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 參佰柒拾玖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。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970 元。 其起訴主張以:兩造於民國109 年7 月25日就門號號碼高 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號12樓房屋坐落土地(下稱系爭不 動產)簽訂買賣契約,約定房屋買賣價金為3,210,000 元、 土地買賣價金為3,930,000 元,合計7,140,000 元(不含代 收款150,000 元)。未料,被告拒絕修補系爭不動產之門窗 崁縫瑕疵,反而一再要求原告繳付買賣價金,更在不合法之 情形下,片面寄發解除契約之通知。為此,起訴請求確認 兩造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仍然存在,並請求被告賠償拒 絕修補瑕疵之費用共364,500 元;另如法院認為被告解除契 約合法,則備位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已繳付之 600,000 元價金,並賠償同額之損害賠償,總共1,200,000 元等語,並先位聲明:㈠、確認兩造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關 係存在;㈡、被告應給付原告364,500 元。復備位聲明:被 告應給付原告1,200,000 元。 二、經核,原告先位聲明第一項既請求確認兩造就系爭不動產之 買賣關係仍然存在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自以系爭不動產之 價值即兩造約定之買賣價金7,140,000 元計算,另加計原告 先位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賠償364,500 元之修繕費用數額後 ,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,504,500 元。又 原告備位聲明雖係請求被告賠償1,200,000 元, 但其先、備 位主張既為相互競合關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 規定,自應從其中最高之訴訟標的價額即7,504,500 元核定 ,並徵第一審裁判費75,349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3,970 元, 尚需補繳71,37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