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1004號
原 告 台灣三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金谷知樹
上列原告與
被告億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273 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
書 記 官 程淑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