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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補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橋補字第111號 原  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29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9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禹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