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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補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薪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橋補字第163號 原   告 陳香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成鍛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4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3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3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