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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補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仲介服務費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橋補字第17號 原   告 互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素幸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,曾聲請被告王銀河發支  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  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0,000 元,應      繳裁判費4,85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     外,尚應補繳4,350 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 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程淑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