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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補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橋補字第180號 原   告 緯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台虎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義大工程有限公  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 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 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   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 元,應繳裁判   費3,2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   2,700 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8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程淑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