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補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受領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橋補字第181號 原   告 冠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淯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文材間請求返還受領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0,000 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 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