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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橋頭簡易庭 109 年度橋補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橋補字第274號 原   告 環綠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磊珉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蘇紋玲即華為工   程行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 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  其訴: 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,750元,應繳裁判    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    繳500 元。 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程淑萍